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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
政府僱派遣 上限1.5萬人
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昨天說,為在勞動基準法納入派遣工專章前,保障勞權,公告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工規定,將派遣工總數上限訂在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人,且招標文件應載明薪資、勞退金等權益。
人事行政局主任秘書張念中受訪時表示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,針對派遣勞工訂定專章,但為了在修法前保障政府機關派遣勞工權益,因此訂定相關規定。
人事行政局八月底公告「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」,規定各行政機關、事業機構及學校,除法律規定不得運用勞動派遣的工作外,有關事務性、重複性及機械性行政服務工作,有關一定事實蒐集、查察或檢查協助工作,專案性協助工作,具期限性計畫的協助工作等,可檢討運用派遣勞工。
依據新規定,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,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,應適度控管,原則上不得超過今年一月卅一日各機關實際進用的派遣勞工人數,並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,進行總量管控。
根據今年一月卅一日的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統計表」,行政機關、事業機構及學校運用派遣勞工總數為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人,其中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運用派遣勞工二千八百七十人、經濟部二千七百九十二人、交通部二千五百卅七人最多。
根據新規定,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派遣勞工實際領取的薪資、勞健保費用、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、加班費、出差等權益事項,並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動法令的罰則。
張念中說,為了防止派遣公司以低價搶標、損害勞工權益,因此規定派遣勞工薪資、勞退金等費用,不能算在報價範圍內,應由派遣公司與勞工另外訂定契約。此外,派遣勞工若在原單位服務,年資應併計,以計算特別休假數,保障勞工權益。
文章來源: 台灣新生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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