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6日 星期日

300元內小額補稅 不追討


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24日電)財政部修訂小額稅款退補稅原則,從今天開始,新台幣300元以內的小額補稅案件,不會再向納稅人追討。

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困擾,並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、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作業負擔,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研擬「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、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,免徵、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」已經行政院核定,並自今天起生效。

官員說,從今天起,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的本稅及滯納金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罰鍰免徵限額將由過去的200元提高為300元。

也就是過去綜合所得稅小額短漏稅款在200元以下、營所稅100元以內,都不予補徵,修正後都提高為300元。

另外,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使用牌照稅的本稅及滯納金、利息及罰鍰免徵限額也規定為300元。

至於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印花稅、契稅、娛樂稅的滯納金及利息免徵限額則訂為200元。990924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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