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

保護金融消費 最重可望處停止營業


【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】為了確保民眾辦理信用卡買保單,甚至連動債等金融消費行為權益,金管會將立法對小額金融消費爭議進行規範,未來將設立專責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訴,如金融機構不主動履行評議決定,可處議決金額二倍以上罰責,甚至停止營業等嚴厲處份。



金管會已擬定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」草案,並於今日召開公聽會,邀請產官學界發表看法,會議由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主持。金管會表示,後將再做部份修正後,於年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討論。

未來納入規範的金融服務業,將包括銀行業、證券業、期貨業、保險業、電子票證等,但不包括證交所、櫃買中心、集保事業和期交所等事業。

草案明文規定,金融服務業的廣告,不得有虛偽、詐欺、隱匿或其他足致使人誤信情事,而為避免氾濫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,損害消費者權益,未來金融服務業要對消費者有所充份瞭解,並要針對消費者的知識、財產狀況、風險承受能力、交易目的等項目,進行「適合度」評估。

在罰責部份,除評議決定金額二倍下罰鍰外,並處以糾正、警告,或停止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一定期間職務,再嚴重者可解除相關職務,甚至停止營業或停止部份業務。

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表示,希望能訂定一個明確金額的門檻,此外,爭議事件應明確化,如民眾不滿貸款500萬元,但只核貸300萬元,或是服務品質等問題則應不納入,也希望納入使用者付費的條文,並應明確定義金融服業確有違法、違反契約等行為才適用。

「希望申訴不被濫用!」信託公會指出,草案應納入使用者付費的機制,或者是將相關經費,列入評議結果,至於爭議規定與適合度評估等條文,則建議予以刪除。

文章來源: 台灣醒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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